fetch   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,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,納稅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,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,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(以下簡稱公設地)抵繳遺產稅款。抵繳土地的價值,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。

 
台北國稅局說明,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,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,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,申請抵繳的公設地,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,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,或在劃設後皆因「繼承」而移轉,可以全額抵繳外,都應按「應納遺產稅額×(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÷全部遺產總額)」公式,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。
 
另外,財政部2011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,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,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,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,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,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,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以王小華遺產稅案為例,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,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,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,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、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,因該2筆土地在王小華生前「買賣」取得時,就已經是公設地了,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【200萬元×(400萬元÷4000萬元)】。而且,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,抵繳遺產稅額20萬元,辦理產權移轉登記;至於其餘180萬元稅款,納稅人必須以現金繳納,或以其他實物抵繳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07444/%E5%82%99%E4%BB%BD%E8%B5%B7%E4%BE%86%EF%BC%81%E5%A6%82%E4%BD%95%E4%BB%A5%E5%85%AC%E5%85%B1%E8%A8%AD%E6%96%BD%E4%BF%9D%E7%95%99%E5%9C%B0%E6%8A%B5%E7%B9%B3%E9%81%BA%E7%94%A2%E7%A8%85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台灣房屋 建中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